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第2條 法規: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各級搶救人員:指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組織編組成員。二、無人命危害之虞: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確認無人命需救援或疏散。(二)受災民眾已無生還可能。 本條定義的名詞 無人命危害之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