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9-1條 法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三章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 第69-1條 供應設備應由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負責設置、維護及檢修。前項場所之經營者應每六個月向販賣場所及供應設備所在地之消防機關申報下列資料:一、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名稱及地址。二、前款場所之串接使用量。三、第一款場所之供應設備維護及檢修情形。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