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第16條 法規: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6條 第八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型式認可證書之變更、補發、換發、註銷或公告、第九條第一項型式認可展延及第十二條第一項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補正檢驗,應由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辦理。但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暫停認可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認可、委託期限屆滿或終止委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