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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申請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發給個別認可標示;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
但缺點可修補者,申請人得於接獲審查結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第十條規定文件及審查結果文件,向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申請補正檢驗,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補正檢驗之審查方式、實體檢驗抽樣數量及合格判定之基準,依前條規定辦理。
但其缺點均屬附表二所列共同部分檢驗項目中標示之缺點者,實體檢驗之檢驗方法依第七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辦理。
第一項補正檢驗之數量應扣除原抽樣檢驗數量及未修補之不良品。
未修補之不良品,視為不能修補之一般爆竹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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