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第14條 法規: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4條 個別認可標示之附加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緊密黏貼於合格之一般爆竹煙火本體上。二、於一般爆竹煙火之本體上黏貼有困難者,應在其最小包裝上緊密黏貼。三、不得黏貼於安全標示上。前項第二款最小包裝所含一般爆竹煙火數量不得超過二十四個,且總火藥量不得超過二百公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