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4條 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之各階薪級及年功薪,依下列規定:一、暫支領警佐待遇組員、巡官及其各相當職務,比照警佐四階至一階。二、暫支領警佐待遇巡佐、警員及其各相當職務,比照警佐四階至二階。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各階薪級及年功薪晉支,比照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