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第2條 法規: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條 本標準所稱警察勤務裝備機具,指本條例第七條之勤務執行機構實際從事本條例第十一條各項警察勤務所需使用之防護型、蒐證型、通訊型及警械等裝備機具。前項之裝備機具應由勤務執行機構指定專人妥善管理。 本條定義的名詞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