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條例 第26條 法規:警察勤務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七章 勤務督導 第26條 各級警察機關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效,應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黎明、黃昏、暴風、雨、雪、重要節日及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