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第8條 法規: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8條 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以實地個別訪查為原則;必要時,得以聯合訪查或座談會方式實施。警勤區訪查,以座談會方式實施者,應將訪查時間及地點,於訪查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受訪查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