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第3條 法規: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3條 警勤區員警訪查時,得實施下列事項:一、犯罪預防:從事犯罪預防宣導,指導社區治安,並鼓勵社區居民參與,共同預防犯罪。二、為民服務:發現、諮詢及妥適處理社區居民治安需求,並依其他法規執行有關行政協助事項。三、社會治安調查:透過與社區居民、組織、團體或相關機關(構)之聯繫及互動,諮詢社區治安相關問題及建議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