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9條 本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本會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委員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