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執行勤務死亡其遺族生活之安全金。二、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執行勤務受傷、失能醫療、住院及復健之安全金。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執行勤務之其他生活、急難救助安全金。四、管理及總務支出。五、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