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7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由召集人指派適用本條例之機關現職人員兼任之,承本會決議及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其下分設業務、秘書、會計、公共關係等組,置組長、幹事若干人,由執行秘書指派適用本條例之機關現職人員兼任之,分別辦理本會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