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行政院分九年編列預算新臺幣十億元撥入本基金,第一年撥新臺幣二億元,之後八年每年撥新臺幣一億元。二、由社會各界人士捐贈。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入。四、其他有關收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