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第7條 法規: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7條 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安全金,因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予發給;因其過失所致者,減半發給。故意、重大過失或過失之認定,由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總隊等機關依事實調查或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