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之遺族生活安全金,其基準如下:一、執行勤務發生意外致死者,發給新臺幣一百萬元。二、執行勤務時遭受暴力攻擊、或於執行救災(難)現場、救護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發生意外致死者,發給新臺幣三百萬元。前項遺族領受生活安全金順序,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