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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之遺族生活安全金,其基準如下:一、執行勤務發生意外致死者,發給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執行勤務時遭受暴力攻擊、或於執行救災(難)現場、救護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發生意外致死者,發給新臺幣三百萬元。
前項遺族領受生活安全金順序,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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