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由縣(市)立法事項如左: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事項。二、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三、關於縣(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四、關於縣(市)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五、其他關於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