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7條 法規: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7條 申請人對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內容有異議時,得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向原核發之警察機關申請查證;經查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予更正;其與事實相符者,不予更正,並應通知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