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一、申請書。二、身分證明文件。前項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