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5條 法規: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應於受理前條申請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但須向有關司法、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