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12條 法規: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2條 本標準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規定,得視事實發生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前條所稱一層級,指依獎勵種類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種類申誡、記過、記大過,各區分為一層級。減輕一等次,指記過一次減輕為申誡二次,記過二次減輕為記過一次,並依此類推。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一層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