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10條 法規: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0條 前條考核監督責任之追究,應自案件查實確定之日起,即辦理之。考核監督對象違法或違紀行為如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時,其行為期間之相關人員考核監督責任,依前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