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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內政部
警政目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1條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1條
法規: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條
本
標準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二十八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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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警察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種類如下:一、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二、懲處:申誡、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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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警察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種類如下:一、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二、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
第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優良事蹟。二、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良事蹟。三、對上級交辦任務,圓…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一、對警察學術或警政工作,有發明或貢獻,經審查具有價值而採行。二、對主辦(管)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功:一、主動策劃或提供警政興革之建議,或引進有關警察之學術、新設施、新工具,經採行有裨益警政之革…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公務不力,情節輕微。二、穿著制服或執行公務時,服裝儀容或配備不合規定。…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一、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重要公務不力,情節嚴重。二、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嚴重…
第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過:一、執行公務有重大疏(缺)失。二、違抗命令,或誣控侮辱、威脅長官。三、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
第9條
各警察機關、學校主官(管)及相關人員對考核監督對象中有發生違法或品德操守上之違紀行為,應負考核監督不周責任,其懲處如附表…
第10條
前條考核監督責任之追究,應自案件查實確定之日起,即辦理之。考核監督對象違法或違紀行為如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時,其行為期間之…
第11條
各警察機關、學校應依據事實,公正審議獎懲案件,並得視下列情形,核予適當獎懲:一、提高一層級獎勵:(一)不顧生命危險,達成…
第12條
本標準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規定,得視事實發生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前條所稱一層級,…
第13條
獎懲案件應詳敘具體事實,擬議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必要時,檢附有關證據及資料。其屬各警察機關、學校首長者,應由其上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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