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及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 第2條 法規: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及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條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者,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發退休金之基準如下:一、全失能致全身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加發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二、全失能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加發十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三、半失能: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前項失能等級之認定證明,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依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出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