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7條 法規: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7條 調任較低陞遷序列職務人員,其原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之年資、考績、考成、獎懲及訓練進修積分應予併計。前項人員陞職後,其原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之年資、考績、考成、獎懲及訓練進修積分,亦應併計。但原調任較低陞遷序列職務期間之各項積分,不予併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