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30條 法規: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30條 人事甄審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前項人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