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第4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9-06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其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及喪葬費支付標準,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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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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