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第二條醫療費之支付,以就醫於公立醫療院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者為限。但傷勢嚴重必須急救者,得就近於私立醫療院所急救治療。急救五日內之醫療費核實支付,超過五日者,由該管警察單位專案報請所屬警察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