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8條 法規: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8條 因公受傷或失能,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須治療且自治療結束之日或確定永久失能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失能或失能程度加重、死亡或殉職者,按失能等級、死亡或殉職之發給基準補足慰問金。前項一百八十日之期限,如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已明定治療最低期限者,從其規定。但最長不得逾二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