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2條 法規: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及中央警察大學之警察人員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情形者,其主管機關分別為海洋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及中央警察大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