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第二款所稱失能退休公濟,指發生失能事實而不能從事本身工作,依法退休者;第四款所稱因公受傷,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因執行職務中發生危險而受傷。
二、因出差遇險而受傷。
三、在辦公場所遭遇意外而受傷。
四、因戰事波及而受傷。
第六條之年資,自參加互助共濟之日起算,不滿一年者以一年計,如離職後再任者,以前已繳互助金之年月應予合併計算;第五款所稱住院比照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辦法所指定之醫院辦理。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8條
第8條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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