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19條 法規: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9條 警察機關為獎勵現職一般行政人員、技術人員及雇員協助警察工作,其依規定未支領一、二、三級警勤加給者,發給工作獎助金;其標準另以命令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