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18條 法規: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8條 警察機關全體員警支領一、二、三級警勤加給者,每月按其警勤加給百分之四.五扣繳,充作工作獎助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