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16條 法規: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6條 員工自警察機關離職,其已繳之互助金,無論在參加互助期間已否領受補助費或慰藉金,一律不予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