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11條 法規: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1條 申請各項互助共濟事項及特別給付金之給付者,應依下列規定日期起算三個月內為之,逾期以棄權論。一、公賻金及喪葬補助費自死亡日期起算。二、失能退休公濟金自公保處核定失能給付日期起算。三、退休、資遣補助費及特別給付金自生效日期起算。四、其餘於事故發生或出院之日期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