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5-1條 法規: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退休與撫卹 第35-1條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者,應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終身照護。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照護。前二項之照護標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