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條 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前項警械之許可,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授權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本辦法所稱廠商以公司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