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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完成第三條程序之廠商,製造警棍、警銬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逐一打造廠商名稱及編號,並不得超量製造及非法推銷。
前項廠商應詳細記載警械製造數量及出售對象,於每月十日前填具上月製售月報表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轉報警政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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