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2條 警政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得對廠商、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實施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製造、售賣、保管及使用情形之檢查;必要時,並得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前項受檢單位及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妨害或規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