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 第5條 法規:警械使用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5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