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 第14條 法規:警械使用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4條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