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 第10-2條 法規:警械使用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0-2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