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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其需用其他警械者,應由設置單位向直轄市、縣(市)警政機關申請配發。
當地警察局(分局)於治安狀況特殊或情況急迫時,得對駐衛警察逕行配發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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