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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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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15條
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15條
法規:
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5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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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警察機關派駐公民營事業單位之駐衛警察人員,其退職(休)、撫慰(卹)或資遣給與係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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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各機關(構)學校於完成前條之發給名冊審核作業後,應依第五條規定期限,將補償金撥入請領人指定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或通知請…
第10條
請領人如未指定補償金撥款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於接獲各機關(構)學校通知後,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於三個月內親自前往領取…
第11條
請領補償金之權利,自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其已登記請領者,補償金自其通知發給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補償金之權利:一、褫奪公權終身。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
第13條
補償金由原支付退職(休)、撫慰(卹)或資遣給與之機關(構)學校在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已裁併者由其上級機關(構)或合併後…
第14條
警察機關派駐公民營事業單位之駐衛警察人員,其退職(休)、撫慰(卹)或資遣給與係比照公教人員退休金基數內涵辦理者,準用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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