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10條 法規: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0條 請領人如未指定補償金撥款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於接獲各機關(構)學校通知後,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於三個月內親自前往領取補償金。如因故不能親領時,應依第七條規定委託代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