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8條 廠商應於收受第四條許可文件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原許可機關查驗,並完成經許可之項目;經查驗符合許可內容後,由原許可機關發給查驗文件。廠商因故無法於前項期限內完成經許可之項目時,應於期限屆滿十五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許可展延,最長二個月,並以三次為限;原許可機關受理申請後,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