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5條 受理前二條申請之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及相關應備資料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准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為准駁者,應副知警政署。申請案件有應補正之事項者,受理申請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准駁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