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18條 法規: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三章 權責劃分 第18條 本校教育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其權責如下:一、校長差假時代理校務事項。二、重要校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三、協助校長督導考核各單位工作推行與改進事項。四、遴聘專、兼任教師擬議事項。五、文稿核閱與公文代判事項。六、各單位工作及權責問題協調解決事項。七、教職員考核、獎懲擬議及核轉事項。八、新聞發布事項。九、校長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