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12條 法規: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2條 學生受開除學籍、勒令退學、退訓之處分,得依學生申訴規定申訴外,並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學生於申訴評議決定未確定前,得向學校提出繼續在校肄業之書面請求。前項處分,應函報教育部;具在職身分者並副知其服務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