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10條 法規: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0條 學(員)生受記大功之獎勵或記過以上之懲處應通知其家長及服務單位。學(員)生受記過以上懲處者,應由大隊長以上師長訓勉;其受記大過以上懲處者,訓導處應予諮商輔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